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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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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作業流桯圖

  • 發布日期:106-12-14
  • 發布單位:汐止分局

汐止分局性別歧視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作業流程

受理申訴案件後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應於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五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專案小組於十四日內調查完畢,並作成調查報告,提本會審議;調查過程應確保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
二、申訴案件之審議,得通知申訴人、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並接受詢問;必要時,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列席。申訴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於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申訴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四、申訴提起後,於審議結果送達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申訴。
五、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仍未於十四日內補正。
(二)同一事件已審議完畢,並已將審議結果函復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