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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5月09日 依據:民法第803條至第805條及807條、807條之1規定 內容資訊:民眾許國輝於111年04月30日在新北市汐止區汐止運動中心游泳池72號置物櫃拾獲戒指1只。 聯絡員警:汐止分局偵查隊警員林俊達 聯絡電話:02-264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