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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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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修正「新北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點、第5點、第7點)規定,並自109年11月27日起生效。

  • 發布日期:109-12-04
  • 發布單位:汐止分局

修正「新北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點、第5點、第7點)規定,並自109年11月27日起生效。
一、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名,由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本府主管業務或有關機關人員派兼之。 (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修正規定第 五 點)
三、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均應親自出席會議。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修正規定第 七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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