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檢索:
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車禍案件,當事人應主動使用照相或錄影工具紀錄車輛位置與現場痕跡,其原則如下: (一)拍攝及移車全程注意安全。 (二)放置警告標誌:依規定於事故地點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三)拍攝全景:以標線為基準,於前、後方將事故車輛與周邊設施(如標誌、號誌、電線桿等)攝入。 (四)拍攝碰撞點、車損部位及掉落物等跡證。 (五)儘速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安全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