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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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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 發布日期:107-11-08
  • 發布單位:汐止分局

一、 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公務員違反第1 項、第2 項或第3 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二、 警察人員因違反不得經營商業規定受懲戒處分之影響權益(記過壹次或申誡):不得辦理陞職、停止遷調、考績不得考列甲等、年終工作獎金不予發給、不得請發警察獎章……等等,請同仁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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