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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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訂定「違反濕地保育法事件裁罰基準表」已於即日起生效,提醒民眾避免觸法。

  • 發布日期:107-03-13
  • 發布單位:汐止分局

一、違反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接受四至八小時環境教育課程 1.第一次違反裁處三十萬元罰鍰,並應接受四小時環境教育課程。
二、違反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不得開發或建築 第十六條第二項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接受四至八小時環境教育課程 
    1.第一次違反裁處三十萬元罰鍰,並應接受四小時環境教育課程。
    2.第二次違反裁處六十萬元罰鍰,並應接受八小時環境教育課程。
    3.第三次違反裁處九十萬元罰鍰,並應接受八小時環境教育課程。
    4.第四次違反裁處一百二十萬元罰鍰,並應接受八小時環境教育課程。
    5.第五次以上違反裁處一百五十萬元罰鍰,並應接受八小時環境教育課程。